新聞動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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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開招標貨物項目中,招標文件未針對節(jié)能產品品目清單中應進行優(yōu)先采購的產品設置評審優(yōu)惠,中標結果有效嗎?
答:該行為構成程序違法,財政部門可依法對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甚至罰款;是否推翻中標結果,取決于“未設優(yōu)惠”是否實質性影響中標候選人排序。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優(yōu)化節(jié)能產品、環(huán)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
二、依據品目清單和認證證書實施政府優(yōu)先采購和強制采購。采購人擬采購的產品屬于品目清單范圍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jié)能產品、環(huán)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優(yōu)先采購或強制采購。
問:競爭性磋商項目,兩個采購包名稱分別為“某圖文印刷服務采購項目(直屬機構)”和“某圖文印刷服務采購項目(基層單位)”。某供應商響應文件針對兩個采購包進行響應,填寫的采購包名稱均為“某圖文印刷服務采購項目(直屬機構、基層單位)”,在符合性審查過程中被認定響應無效,而磋商文件未明確采購包名稱填寫錯誤為響應無效情形。無效認定合規(guī)嗎?
答:不合規(guī)。僅因響應文件中將采購包名稱填寫為“某圖文印刷服務采購項目(直屬機構、基層單位)”,而磋商文件分別列出兩個獨立采購包名稱,即認定“采購包名稱不符”和響應無效,缺乏法律依據,應予糾正。響應無效必須基于法定情形或磋商文件明確列明的無效條款。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六條 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磋商小組應當告知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
磋商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磋商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問:貨物采購項目中,采購文件評審因素就供應商提供產品升級方案和培訓服務方案各賦1分,合規(guī)嗎?
答:不合規(guī)。方案類評審因素賦分,不得以“是否提供方案”作為賦分依據。提供方案即得1分,這種做法忽視了方案的可行性,易導致供應商靠數量堆砌得分。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第二款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
第三款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qū)間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qū)間,并設置各區(qū)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問:貨物招標項目包含多個采購標的,投標人所投產品中的某一款產品的制造商曾在其他項目中提供虛假材料,處于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處罰期,應當判定該投標人為無效投標嗎?
答:不應僅因投標人所投產品中某一款產品的制造商曾在其他項目中提供虛假材料且處于禁入期,就直接判定該投標人為無效投標。財政部門對供應商作出“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其對象是直接實施違法行為的供應商。若該制造商本身并非本項目的投標人,而是作為投標人的上游供應商或產品提供方,則其受罰狀態(tài)原則上不直接導致投標人資格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